关于社区居家养老的建议

发布人:蓝智慧 发布日期:2022-04-19 人气:0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传统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益弱化,养老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满足“三无”老人、失能老人、贫困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服务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已经逐渐社会的一个服务行业。但目前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仍受到资金少、服务人员不专业等因素的制约,存在需要积极解决的相关主要问题有:

一、资金问题

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人老龄社会的,属于未富先老。社区居家养老的很多环节都需要资金,由于社区缺乏自我造血功能,而服务机构工作活动经费以及设施建设费用难以筹措,因此制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最大的问题是资金,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资金应建立多元的筹措和运行机制。 

二、服务人员问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基本上是一些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就业相对困难的人员,服务内容局限于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素质有待提高。这支队伍没有接受过专业化、正规化的培训。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社区养老助老服务工作除了专业工作人员之外,还应有相应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作为支撑。据了解目前我们社区中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普遍不足,绝大多数社区根本没有形成志愿者组织,也就谈不上具有志愿者队伍。
建议:

一、制定有效措施,促进居家养老良性发展

(一)建立老年家庭档案。 街道和社区责成人员负责为老年家庭建立档案。社区服务根据老年家庭的要求实行包干制或定期服务制。街道或社区要特别对空巢家庭组织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可以是健康的离退休老人、学龄孩子或其他社区内的志愿者。联系人与空巢家庭定期保持联系,有问题则按街道和社区提出的应急办法处理。如果街道或社区需要送饭的老人比较多,可以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食堂或饭馆给老人营养配餐送餐。

(二)建设老人活动站。近年来,社区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小区设置了简单健身场所和老年活动之家,但离真正意义上的新型社区标准还有相当差距。老人们在经济有了保障的同时,更渴望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以增进生活的情趣,扩大社交的范围,使精神生活得到充实,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三)设立老年人相关的组织机构。一是设立老年婚姻介绍所。在伴随社会家庭小型化趋势,孤寡老人日益增多,老年人求偶需求也会增加。老年人再婚其实就是自我养老意识的一种体现。设立社区老年婚姻介绍所,帮助鳏寡、孤独、离异的老人求得生活伴侣,互相照顾、互相关心、安度晚年,也应是社区养老助老服务不可缺少的内容。老年人一旦自立自强,可以大幅减轻儿女的压力,间接节约社会资源。二是开办社区老年学校。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函授等多种方式,或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开办老年书画班、音乐班、舞蹈班、电脑班、外语班等,以满足老年人求知、自尊的需求。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有奖募捐、各方捐助、街道和居委会出资等方式解决社区养老助老服务资金问题。政府要造就一个良好的环境,用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和保障,使投资渠道畅通无阻。

三、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为老服务队伍,培养高素质的社区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吸收有一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下岗职工到社区为老服务。同时,利用社区附近大中专院校的人力资源,宣传引导其加入助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为老人无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抚慰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这种以互助服务为基础、以低收人老人为对象的社区服务新方式无疑是一种适合国情、适合我们尊老敬老传统的社区养老重要补充形式。

四、兴办公立养老机构的同时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或公私合办养老机构。在兴办一定数量的公办养老机构的同时,借鉴外地成熟经验,鼓励私营或公私合作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需要,分需要举办休养院、寄宿院、关怀院等养老机构,以适合社会不同的需求。

五、制定规范性法规或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一个来势浩大的新兴行业急需要规范性的法律来加强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的约束,由于目前尚没有国家级、自治区级的法律和法规,本市应当制定暂行办法以规范养老行业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开展社会化居家养老意义重大,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社会特点,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