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及社区养老现状分析

发布人:蓝智慧 发布日期:2021-12-15 人气:0

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甚至超过许多发达国家。2016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23 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必然伴随巨大的养老需求,我国作为“未富先老”第一大国,所面临的养老问题必然比发达国家更难解决。

从老年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分析,养老主要有“谁来养”“养不养”“怎么养”和“养的怎么样”4方面内容。本文将依据上述4方面内容,对我国养老现状及社区养老现状进行分析。

我国养老及社区养老现状分析

1 我国养老现状

1.1 “谁来养”

(1)依据养老支持力或供养力划分,养老方式主要有3种: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会养老,越来越多见的商业养老(如商业养老机构等),因其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家庭,也被认为是家庭养老的一种形式。但笔者认为商业养老在养老场所、照护提供人、服务内容等诸多方面均与家庭养老有较大差别,故本文将其独立出来进行讨论分析。

(2)依据服务提供人员划分,养老又可分为正式养老和非正式养老。前者是指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后者是指家庭成员、亲朋邻居和志愿者等提供服务。前者可理解为机构养老,涵盖商业养老及社会养老;后者可以理解为居家养老,涵盖家庭养老及自我养老。

1.2 “养不养”

1.2.1 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中国最为传统的养老方式,并且会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继续占据主流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四二一”结构家庭、丁克家庭、失独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

据卫计委《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数据显示,我国2~3人的小型家庭已成为主流,占调查家庭总数一半以上;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近10%;而有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在2014年时就已超过20%。因此,家庭养老难以承担如此重负,养老方式变迁不可避免。

1.2.2 商业化养老

目前我国多数传统的养老院和养老机构位于郊区,远离老年人的家庭,使老年人被迫与亲友、社会割离。不同养老院和养老机构照护水平层次不齐,医疗水平有限,加之养老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大于商业性,民间资本对养老领域的投资较少,多数机构硬件设施较差。部分老年人表示居家养老缺乏健康服务,去机构养老感觉“被社会抛弃”。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也表示,养老机构应该是老年人的最后一道选择。因此,传统的养老院和养老机构不能作为我国未来养老方式的首选。

1.2.3 自我养老

自我养老是指老年人经济独立、生活自理和精神自强,以依靠自己为主;而当这三项中的某一项或两项失去自立而需要家庭、社会或国家提供服务或帮助时,自己仍有资源存量与之进行交换,不至于造成家庭或社会的负担。

显然,自我养老对于老年人的经济能力、自主能力、健康水平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

1.2.4 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主要是通过建立社会养老基金对老年人合理赡养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社会养老的负担也日益增大。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指出,2015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低于支出,财政对此补贴达3 893亿元,比上年增长19.1%。政府、企业、社会均已感到养老保障方面的压力逐渐加大。

上述4种养老方式虽然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急速增长,这4种方式均不能承担起我国养老的重任。

2 社区养老能否承担我国今后养老重任

近年来,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被反复提及-社区养老,即“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方式。WHO《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指出,老年人应当享有安全、独立、舒适地生活在自己家庭和社区的权利。

定位于社区,将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社区养老对老年人最有利,而且社区养老可减少养老相关卫生服务支出,具有一定经济优势。

2.1 社区养老“怎么养”

社区养老既不能按养老支持力或供养力区分归类,也不明确属于正式养老或非正式养老服务中的一种。其本质是以社区为平台,整合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即给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服务一个依托,让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在社区里工作。

目前,社区养老的实施形式主要有:

(1)养老机构进驻普通社区:该种方式目前最为多见。北京市养老照料中心及驿站采用的是公建民营模式,场地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后交由企业低偿运营。该类机构的优点是老年人距离自己或子女的住所近,费用较低;缺点是该形式本身不配备医生团队,仅有护理人员,医疗活动需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或转送至综合医院进行。

(2)老年人入住养老社区:该种社区与既往养老院模式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老年人以租住或会员形式入住养老社区,即可享受上门护理、家政等服务。

(3)老年人购买养老房产:该类社区养老采用“养老+地产”的开发形式,其核心为适老性设计,同样能够提供护理、家政等服务。

后两类社区养老具有较多的相似点,其优点是社区设计核心为养老,无论文化氛围还是房屋构建,均会考虑老年人的需求,社区内多引入专业医疗机构;而缺点是费用较高,距离子女较远。而入住机构的费用目前主要由家庭及个人承担,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条件的可由医保报销。

2.2 社区养老“养的怎么样”

不同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身心健康水平有显著差异。部分研究显示,机构养老者在生活能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方面均不及居家养老者,可能与养老机构远离老年人原有生活环境有关。但另有调查认为,机构养老者在生活活力、生活质量方面优于居家养老者,考虑与养老机构有更多的活动项目有关。

由此可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各有利弊。而社区养老试点实践显示,社区养老将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将生活照料与医疗保障相统一,在老年人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加入专业的、多元的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更舒适、安全、经济的养老照护服务,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均有益处。

2017年5月13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目前北京市通过213家社区养老照料中心以及周边养老驿站向110余万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社区养老照料中心主要服务于失能人群,养老驿站则主要针对独立老年人。二者的服务内容均包括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6类基本服务项目及其他拓展项目,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

3 社区养老存在的制约问题

我国社区养老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支持、资金保障、服务水平、服务设施等问题均亟待解决。

3.1 法律支持

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均选择了社区养老模式,并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支持。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写入了社区养老的相关内容,弥补了之前法律在社区养老方面的缺陷,为社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在社会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权益提供保障。

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仍存在明显不足,表现为:

(1)政策规范不清:现有法律并未对相关政策做出具体规范,使得相关政策落实成效欠佳;

(2)职责定位不明:现有法律对政府、社区、个人、社会等各角色的定位、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3)法律条目模糊:对于社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许多内容不够具体,奖惩制度、监管机制、发展目标等诸多方面无具体条目。

因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为社区养老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3.2 资金保障

充足的资金保障是社区养老发展的基础,因此,开拓资金来源渠道、保障资金充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养老资金来源有:

(1)医保基金:2015年国家卫计委表示,部分医养结合费用将考虑纳入医保范畴之中,但这并不能解决绝大多数的费用问题。因此,要求医保基金完全承担养老照护费用不能实现。

(2)个人积蓄:个人(或家庭)积蓄是目前许多老年人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但随着现代家庭结构的改变,以及养老质量需求的提高,个人(或家庭)积蓄已难以担负起多个老年人的长期养老费用。

(3)长期护理保险(LTCI):LTCI是各国解决长期护理问题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策略,在多个发达国家均有其成熟的运行体系。目前,我国LTCI已在青岛、北京、上海等多地试点运行,而LTCI的筹资模式成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综合以上问题,参考多个发达国家发展成熟的养老资金保障体系,我国应尽快建立LTCI,其筹资应结合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划转、社会捐助、单位缴费等资金来源进行。

3.3 服务水平

社区养老是包括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医疗养护及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服务。服务水平是老年人与家属选择养老机构时最关心的。

目前,我国社区养老机构均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但由于专业护理人员、专业心理咨询师的缺乏,其服务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设计专业的培训项目、培养一批专业的养老护理人员,提高待遇、吸引专业人员进入养老机构工作十分必要。而与专业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同样重要,例如养老机构与社区医院签约、请公立医院人员入驻、投资建立自己的医疗团队,或者直接由医院经营社区养老机构等方式均不失为较好的解决方案。政府也有责任鼓励并扶持专业化、优秀连锁养老机构服务品牌发展。

3.4 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场所占地、房屋设计、通讯网络等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2016年北京市正式印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从设施设计标准、服务管理标准等方面对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做出了相应规定,养老社区及养老地产也以适老性为核心进行建设改造。但是,社区养老主要在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因此老年人家庭的适老性改造同样重要,相关部门仍应加强推进有老年人家庭的适老性改建工作。同时,应在北京、上海等市设施实施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及问题,为全国性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4 小结

我国老龄人口的逐年增加带来了巨大的养老需求,而既往的家庭养老、商业养老、自我养老、社会养老均难以担负起这一重任,社区养老无疑是当前最为适宜的养老模式。为了弥补社会巨大的养老缺口,给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笔者认为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具体表现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法律支持,建立LTCI制度、采用多种筹资渠道,提升服务水平、发展优质连锁养老机构品牌,改良场地设施、推进家庭改造,并将社区养老服务推向全国。